第五十八条

有效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