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