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