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