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