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