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