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