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