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