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系水质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