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覆盖、移动、涂改和损坏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