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对可能受到水污染事故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