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西江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及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已有的堆放场和处理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危及水体水质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西江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及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水平外延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