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域条件,合理规划布局,规范水产养殖活动。

水产养殖户应当加强水质调控和管理,采取生态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避免污染水体。

水产养殖户应当设置污染物收集存储和净化设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水资源消耗。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