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对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的生活污水,流域内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治理,优先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污水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污水就近净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