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流域内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或者共有河段水质的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文件中附具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相关人民政府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合理性应当作为审查的重点内容。
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河流最小泄流量决定或者批准涉及减少河水流量、影响水流流态和可能影响河流交接断面或者共有河段水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征求可能受到影响区域的相关人民政府的意见。相关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