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以及水污染纠纷,省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提出请求,或者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就流域跨省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与相关省、自治区进行协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