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省和流域内地级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水环境事件、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信息,并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