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省和流域内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