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