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五章 矿区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擅自兴建永久性设施。确需兴建的,兴建单位应当与煤矿企业达成兴建协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