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第五章 矿区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在列入搬迁计划并经批准搬迁的压煤村庄范围内,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击栽种树木、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搬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之日起突击栽种树木、青苗和抢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