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服务经营者在服务中应当信守合同、保证质量、合理收费。

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制定的作业标准或者服务方与用户约定的作业标准。

农业机械服务价格由服务方与用户参照指导价格约定。必要时,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最高限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