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和农业机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农业机械服务经营者收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