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负责当地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事业机构,其机构、编制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