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负责当地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事业机构,其机构、编制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