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