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四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