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科技与教育第十二条已废止从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