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科技与教育第十一条已废止农业机械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农业机械管理、技术、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农业机械管理、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