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体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体育第十九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各类学校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开设体育课,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并保障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进行课余运动训练,开展学校体育竞赛,有条件的每年应当举行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