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不如实提供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