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