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