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