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三条有效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新建、改建、扩建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