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防腐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不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