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用水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