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