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用水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含暂停)用水的,应当提前二十日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连续六个月停止用水又不申办停用或销户手续的,供水企业可作拆表销户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