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小餐饮经营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食品处理区布局合理,能够有效防止食品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油烟排放设施,食品原料及容器隔墙离地存放,有专门存放餐厨垃圾的带盖容器;
(三)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餐饮具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