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九条已修改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已经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于本年度末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按规定时限报节水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节水办公室。节水办公室应当根据供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非生活用水户提出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