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节水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市节水办公室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全国同行业先进标准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