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营业性洗车场(点)直接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