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