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