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兴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节水办公室批准,在节水工程投资未收回前,减免征收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