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兴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经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节水办公室批准,在节水工程投资未收回前,减免征收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