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鼓励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水淡化和微咸水利用的开发、研究工作,对节水效益显著的项目,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利用再生水的,应当给予价格优惠。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