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修、保养。发现跑、冒、滴、漏水时,应当及时抢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