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修、保养。发现跑、冒、滴、漏水时,应当及时抢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