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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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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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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