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