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的污染物的,责令立即进行卫生处理,消除可能产生的危害,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