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街道两侧和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