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二)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街道两侧和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