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