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